学校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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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5年修订核准稿)

                                                                 序言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溯源于1976年十堰师范学校基础上创办的高师班(全称“十堰市高等师范专科班”,1981年改为十堰市教师进修学院)和1983年成立的十堰职业大学,1985年十堰市人民政府批准两校合并为十堰大学。1998年6月,经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更名为十堰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5月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更名为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高质量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核心,践行“服务区域经济、助推产业升级、成就师生梦想”的办学理念,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科教融汇、职普融通、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省内领先、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维护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现学校治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湖北工业职院。英文名称为Hubei Industrial Polytechnic,英文缩写为HBIP。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十堰市北京中路38号,邮政编码442000,中文网址:http://www.hbgyzy.edu.cn。

第四条学校由十堰市人民政府主办、省市共管,是以实施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和各类社会培训为主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需经十堰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五条学校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致力于追求真理、崇尚科学、服务社会、传承技艺,致力于推动十堰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六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合作为基本职能,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坚持政校行企四方联动,坚持“五化同步”(本土化、一体化、精准化、智慧化、国际化)发展战略,以创新为第一动力,不断改革、完善办学模式、内部治理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着力为社会培养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专科教育,同时适应终身教育需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面向社会广泛开展职业技术技能培训。学校积极探索建立中高职衔接、专科与应用本科和专业研究生教育相衔接的现代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学校实行学时学分制。学校在法律和政策许可范围内积极探索其他办学形式,支持合作办学。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校

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十堰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第九条学校举办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确保学校实施高等教育活动的公益性。

(二)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推动学校的教育体制改革。

(三)任命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依法监督、考核、评估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四)审定学校章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对学校履行以下义务:

(一)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保护学校事务不受任何校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为学校的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

(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学校科学发展。

(四)着力营造政策环境、制度环境,推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学校办学,激发学校发展活力,促进学校与产业需求紧密对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紧密契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需求,自主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规划,按规定动态优化设置专业、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按照上级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招收学生。

(二)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决定学生考试考核标准,实施奖励或处分。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培训证书,开具学习证明。

(三)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自主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依法自主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开展交流与合作。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按规定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确定其职权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工资分配及福利方案。

(六)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和湖北省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切实履行学校职能。

1.立足十堰城市功能定位,围绕湖北和十堰市重点产业,打造能够将产业链、人才链、专业链、创新链紧密融合的专业群,引领区域产业转型升级。

2.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建立健全教学运行与管理保障体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3.坚持实践型科研导向,与合作企业共同组建各类技术研发机构和协同创新平台,创新管理体制,完善评价体系,鼓励技术创新,严格学术规范。

4.推动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向社会提供各类优质技能培训,打造全民终身学习体系。

5.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创新育人载体,突出校本特色,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服务,展示师生风采。

6.拓宽国际视野,大力推进国际与跨境合作,积极开展合作办学和国际交流。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其学习、生活、工作提供充分条件保障,营造自由宽松环境,保障教职员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四)发挥自身优势,面向社会开放教育教学资源。

(五)采取得力措施,保护学校的资产和经费不被侵占、破坏、挪用和流失。

(六)执行国家和湖北省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或相应范围发布办学信息,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管理,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八)规划信息化顶层设计,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专业、提升教学水平,通过大数据平台进一步提高教、学、管的质量和效率。为学校高质量发展以及治理能力和水平的提升提供强有力的信息化、智慧化支撑。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建立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专家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信息公开的现代大学治理架构,积极探索政府引导、行业指导、校企主体、多元参与的现代高职办学制度,不断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积极实施校院(中心)两级管理体制。通过系统改革,建立“权责清晰、目标明确、制度规范、考核标准完善、激励体系健全”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权力下放,保障和支持校内各教、科研单位成为具有一定自主权的责任实体,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校整体办学充满活力、富有效率,促进科学健康发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学校由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教学辅助机构、服务保障机构及其他机构组成。

第十六条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依照宪法、法律、《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开展活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第十七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如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党委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程序和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党委书记不能参加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专员办公室依据党章、党规、监察法赋予的权力,履行纪检、监察职能。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动专项治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和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检查和处理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案件,并按职权作出相应处理处分。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监察对象的复审申请和复核申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对校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以及学校管理的监察对象进行问责调查、向有问责权限的党组织(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第二十条学校设校长1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行政的主要负责人,由学校举办者依法任免。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校长主要职责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要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会的议事决策范围、程序和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理事会,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作为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增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学校参照《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组建理事会。理事会组成人员由政府代表、学界精英、著名校友、学校代表、知名企业家,以及其他热心高等职业教育,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根据需要,可设名誉理事长、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学校遵循“产教融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人才共育,合作双赢”的原则积极推动政校、行校、企校、校校深度合作,优化“双园融合”校企合作工作机制,设立校企合作委员会,由政府、行业协会、学校、企业等单位组成,按照委员会章程开展活动。校企合作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激发学校发展活力,促进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紧密对接。

(二)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

(三)同步规划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人力资源开发与技术进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突出办学特色,强化校企协同育人。

(四)推进中等职业学校、本科院校和高等职业教育紧密衔接,发挥高等职业教育在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中的重要作用。

(五)密切产学研合作,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重点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

(六)发布行业人才需求、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

(七)推动学校与行业企业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实验实训平台、技能大师工作室。

(八)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

(九)建立健全课程衔接体系,开发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联动机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科学合理设置课程,将职业道德、人文素养教育贯穿培养全过程。

(十)协调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完善兼职教师任教情况作为其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推进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

(十一)做好职业教育活动周活动。大力宣传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先进事迹和重要贡献,引导全社会确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创新的观念,促进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影响力和吸引力。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实行专家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推动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凡属于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务,在提交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前,应当经学术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二)就学校与学术相关的全局性的重大发展规划或发展战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四)评议新设立或撤销合并的校级科研平台和团队,并向校长办公会提出推荐意见。

(五)评议学校自主设立各类重要的学术、科研资助计划,并向校长办公会提出推荐意见。

(六)评议学校各类科研业绩成果水平和奖励等级,并向校长办公会提出推荐意见。

(七)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的处理规则,裁决学术纠纷,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八)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九)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十)讨论、审议学校委托咨询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各专业领域专家、教授组成,也可吸收一定比例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作企业专家参加或担任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成员推荐结果应经公示后报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由校长聘任。

学校参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教学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研究和审议重大教学事项,推动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讨、审议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发展规划、教学改革、专业设置及调整、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实验(训)室建设、各类课程、教学岗位设置原则等重大事项。

(二)对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各教学单位重点专业建设规划,审定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指导督促各类课程建设,评审校级精品课程,指导省级、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

(四)审议学校教研成果奖励办法,评审学校设立和认可的教学研究奖项,评审各教学单位教学研究项目年度计划草案,评审院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和各类教学奖励。

(五)评审、推荐各类教研课题及各级各类教研成果的申报,审议学校重点教研项目。

(六)对各教学单位教学方面的各项评估进行指导和咨询。

(七)研究和决定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一名,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秘书长一名,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每期三年。教学指导委员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含)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与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简称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十八条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包括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习或培训过的学生及学员,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搭建平台、增强联系、拓展资源、凝聚力量,深化合作,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条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校内各类机构。党政管理机构根据在校学生规模及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规定进行设置、变更和撤销。教学及教学辅助等其他机构由学校自主设置并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备案。校内各单位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建立权责合理、流程精简、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二级学院(中心)及研究院(所、中心)作为学校的二级教学、研究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和专业建设、队伍建设等有关事务。二级学院(中心)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人才培养。以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为依据,根据二级学院自身发展和区域经济社会及产业升级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编制专业教学标准,自主安排课程,实施项目化教学、开展教学质量检查评估。

(二)科研服务。组织教师进行科研项目申报,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组织教师开展科技开发、成果转让、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与培训等项目。

(三)专业建设。在学校专业建设的整体规划下自主调整专业设置,开展“双师型”教师队伍和教学团队建设,组织开展教学质量工程、课程与教材开发等专业内涵建设。

(四)实训基地建设。在学校整体建设规划下,负责实训基地建设论证、设施设备选型。负责实训室日常维护、使用和管理。

(五)师资管理。在学校核定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比例框架下,可自主设岗,实施本院教职工的绩效考核,负责中级及以上职称晋升的推荐。

(六)财务管理。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编制经费预算,并按年度预算使用当年经费。有权在可支配经费中自主决定所属人员的奖金分配;在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条件下,可多渠道自主筹集办学经费。

(七)学生工作。负责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和贷款、勤工俭学等服务工作;负责班主任、辅导员的选配、管理及考核;负责学生评优及违纪处理;加强教风、学风建设,执行严格的考核与毕业标准;实施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等。

(八)资源管理。可自主管理、配置本学院管理的各类教学资源。

(九)校企合作。可自主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等组织机构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机制,签订合作协议,经学校审批后实施。

(十)社会培训。按照学校关于社会培训的相关规定,组织教师积极承担校内的社会培训工作,面向社会、企业以及劳动力市场有效开展各类培训。

(十一)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二级学院(中心)党总支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院长(主任)行使职权。二级学院(中心)党总支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总支、支部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并领导本单位的思想作风、师德师风、教风学风、精神文明及安全稳定工作。

(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校园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措施。

(五)建设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组织开展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心理健康和就业创业教育。

(六)做好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和贷款、勤工俭学等服务工作。

(七)做好本单位党员队伍和干部队伍的建设。

(八)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二级学院(中心)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是二级学院(中心)集体领导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院长(中心主任)或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对本院(中心)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实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研究院(所、中心)等科研机构,根据学校规定设立管理和学术组织,承担相应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等任务。

第三十五条学校成立或合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学生与学员

第三十六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心理咨询和疏导。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办理相关手续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如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受教育者与学校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学校鼓励、支持和尊重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志愿服务精神,为志愿服务提供保障,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教职员工分类管理制度,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规模内,自主设置和调整各类岗位,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比例,建立健全人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考核评价、进修培训、绩效分配等管理制度,促进各类人员职业发展。

第四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罚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学校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维护学校稳定。

(二)忠诚教育事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敬职爱岗、敬业爱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各方面全面发展。

(四)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遵守学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珍惜教师声誉,自觉捍卫职业尊严;传播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努力探索新知,服务社会,提升师德境界。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学校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学校尊重和落实教师主体地位,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学校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取得优异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七条学校注重“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培训,通过引进、培训、企业实践等多种途径建设具有“双师结构”的创新型优秀教师团队。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设立争议调解机构,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员工的申诉并及时予以回复。

第四十九条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退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五十条学校特聘教授(如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等)、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教师等其他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期间,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一条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学校组织收入要合法合规,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五十二条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是指学校拥有或控制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受法律保护,包括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形式存在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三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绩效管理、财务信息公开等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十五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五十六条学校积极创新后勤工作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基础设施、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智慧后勤、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形成新型后勤保障体系,向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和高质量后勤、节约后勤、平安后勤的目标努力迈进。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七条校徽是学校的象征。校徽图案以太极图阴阳鱼与两只手组成的飞翔的鸽子及齿轮图形组成。

图标为:

太极图阴阳鱼寓意学校位于道教圣地武当山下的车城十堰。双手捧齿轮象征学校以工科为主。组成飞翔鸽子的双手,寓意一双智慧而灵巧的手,如同插上一对实现理想的翅膀。双手托着一把钥匙,寓意打开知识的宝库。校徽图案以蓝色和绿色为主,蓝色象征科技和工业,绿色象征青春与活力。

第五十八条学校校训:明德、自强、敬业、崇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条本章程制订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和十堰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校长签发,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经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后,学校予以发布。

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修改: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改变。

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由学校党委作出修订决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对湖北工业大学等6所高校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批复:https://jyt.hubei.gov.cn/zfxxgk/fdzdgknr_GK2020/xkfw_GK2020/xzxkjg_GK2020/202508/t20250808_5742144.shtml